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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成都市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和失信惩戒制度》的通知

2020-07-15 10:32:09

成都天府新区党群工作部、科创和人才局、社区治理和社事局,成都东部新区党群工作部、公共服务局,成都高新区党群工作部、科技人才局、社会事业局,各区(市)县人社局,市级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家、省、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进一步规范职称申报评审行为,维护职称申报人员合法权益,维护职称评聘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确保职称评审工作规范有序。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等精神要求,现就成都市建立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和失信惩戒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

(一)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申报时应作出诚信承诺,确保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和各类申报材料真实准确有效,申报人本人在《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承诺书》上签字。

(二)用人单位要建立和完善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业绩档案,对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申报人员的个人信息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进行验证和核实。推荐申报前,用人单位应成立职称考核推荐领导小组,依据申报人员的人事档案、专业技术档案、岗位任务完成情况、业绩成果、日常考核和实际贡献等,在对申报人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进行全面考核的基础上确定人选,公示无异议后逐级上报,用人单位在《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承诺书》上签字、盖章。用人单位报送材料前需再次核实所推荐人员的参保关系、工资发放等情况,不得推荐劳动人事关系不在本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称评审。

(三)成都市人社部门负责建立全市共享的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各区(市)县人社(职改)部门、市级相关部门、市人事考试部门、市级人才工作站负责建立本地、本行业、本系统、本部门职称申报评审工作诚信档案台账,对在职称申报评审和职称考试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个人和单位列入违规失信黑名单,落实职称申报评审失信惩戒和责任追究制度,提高破坏诚信的成本,切实提升成都职称品牌的声誉。

二、加强职称申报评审失信惩戒

实施职称申报评审全流程审核,专业技术人员和用人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在职称申报评审和职称考试中有以下违规违纪行为的,将记入成都市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列入违规失信黑名单,并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和失信惩戒。

(一)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评审中有以下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已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予以撤销,并通报其所在单位。情节严重的,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3年。

1.伪造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任职年限等有关材料的;

2.提供假业绩、假成果、假论文论著、假获奖证明的;

3.填报虚假材料的;

4.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

(二)专业技术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以下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5年,并通报其所在单位。

1.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2.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等的;

3.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4.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5.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产品的;

6.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三)专业技术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并通报其所在单位。

1.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2.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四)专业技术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当场考试,并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并由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试人员的;

4.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五)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考试中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证书签发机构宣布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5年,并通报其所在单位。

(六)用人单位在职称申报评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对协助造假的企业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规定列入违规失信黑名单

1.擅自扩大评审范围,为非本单位的人员代办申报职称评审的;

2.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3.未按照规定程序组织职称申报推荐的;

4.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七)评审专家对外泄露评审内容、私自接受评审材料、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通报其所在单位并记入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库。

三、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按照属地分级管理原则,各区(市)县人社(职改)部门、市级相关部门、市人事考试部门、市级人才工作站要将建立职称申报评审诚信失信惩戒和责任追究制度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落实到人,不断提升专业技术队伍诚信体系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二)加强宣传。要加大宣传力度,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诚信意识,提升专业技术人员讲诚信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营造知信、用信、守信的社会氛围。职称申报评审失信责任主体信息及违法失信信息将通过媒体等多种渠道向社会曝光。

(三)务求实效。各相关单位要健全信用信息记录制度,及时准确记录相关主体的职称申报评审信用行为,特别是对违法失信行为留痕建档,档案保管期为10年,做到可查可核可溯。从20209月起,各区(市)县人社(职改)部门、市级相关部门、市人事考试部门、市级人才工作站于每季度结束下月的6日之前将上季度本地、本行业、本部门职称申报评审失信责任主体信息及违法失信信息上报市人社局专技处。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执行,有效期五年。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人社发〔202022

                            202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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